桐梓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令狐克稳 | 注册资本:19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2MA6DP3K60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长征社区营盘巷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杨*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桐梓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奇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
桐梓县人民法院
2
2024-12-13
(2024)黔0103民初188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恒旺物资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桐梓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3
2024-09-12
(2024)黔0322民初34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遵义分公司
惟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桐梓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桐梓县人民法院
4
2022-07-05
(2022)黔0322民初116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孙**
贵州兴金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桐梓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桐梓县人民法院
5
2022-07-04
(2022)黔0322民初116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孙**
贵州兴金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桐梓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桐梓县人民法院
6
2022-06-06
(2022)黔0322民初4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余*
贵州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桐梓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桐梓县人民法院
7
2022-06-06
(2022)黔0322民初4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余*
桐梓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桐梓县人民法院
8
2022-04-28
(2022)黔0322民初125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桐梓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桐梓县人民法院
9
2022-04-28
(2022)黔0322民初125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桐梓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桐梓县人民法院
10
2022-04-27
(2022)黔0322民初116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孙**
桐梓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兴金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桐梓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7-02
(2022)黔0322民初26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陆**
刘**
裁判文书
桐梓县人民法院
2
2022-07-31
(2022)黔0322民初11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孙**
贵州兴金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桐梓县人民法院
3
2022-05-1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孙**
贵州兴金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桐梓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6
2022-01-19
(2022)黔0322执保20号
民事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40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12-30
2021-09-13
(2021)黔0322执保203号
财产保全
贵州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桐梓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6﹞75号
当事人系南山别苑22号楼、23号楼各2台电梯的使用单位,电梯未按规定完成安装检验及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未办理使用登记,轿厢内均未按规定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注意事项的情况下,长期违法使用电梯,经责令改正仍未整改,违法状态持续存在,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电梯)和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已构成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应依法予以处罚。
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及注意事项等的行为,参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1.2 :“按单位办理,(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须取得监督检验证明是办理使用登记的必要条件,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完成安装检验及取得检验合格证明而使用电梯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五条第(三) 项和第(九)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主要包括:一般行政处罚: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 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 30%至70%部分(不 含本数)。”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处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遵义市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