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东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梅冬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21MA752UYG40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上孙家寨村17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2
(2024)青0102民初1707号
西宁东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案处字﹝2024﹞31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4920.00元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2
大通县局市监案字﹝2023﹞38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两项合计2072。00元。
2000.00元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3
大通县局市监案字﹝2023﹞59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两项合计2072。00元。
2000.00元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