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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开海餐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开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FU0WF8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社区一组(胡斌私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507号
经查明,案涉食品添加剂系当事人于2021年底从本县沙县小吃配料店购进。1、“大喜大?”香辣炸鸡粉,净含量140g/袋,进价12元/袋,现场查出超过保质期1袋(已使用剩余64g),货值金额为12元;2、“鸿运达?”辣白菜调味酱,净含量250克/袋,进价1.2元/袋,现场查出超过保质期2袋,货值金额为2.4元;3、“福气到?”炒粉料,净含量108克/袋,进价15元/袋,现场查出超过保质期6袋,货值金额为90元;4、“雪红?”高纯炖罐专用粉.肉香味粉,净含量1KG/袋,进价12元/袋,现场查出超过保质期1袋(已使用剩余0.8KG),货值金额为12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共计116.4元。案涉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用于食品加工,主要作为卤制品配料及炒菜使用,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案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及菜品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拟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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