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五云紫薇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2781822938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翠竹路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缙烟处﹝2026﹞第1号
缙云县烟草专卖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鉴别检验报告》(编号:RJC2512007),被处罚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2026年1月13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缙烟处告[2026]第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缙云县烟草专卖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被处罚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被处罚人的陈述,通过审理查证,证实被处罚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事实。缙云县烟草专卖局认为:被处罚人购进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放置于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且被处罚人购进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08.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以及《浙江省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的可裁量情形,对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属违法程度较重,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属违法程度较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缙云县烟草专卖局决定如下:对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08.00元的30%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32.4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处罚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查获的利群(软长嘴)0.3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中该品种卷烟质检留样损耗0.2条)予以公开销毁。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缙云县烟草专卖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鉴别检验报告》(编号:RJC2512007),被处罚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2026年1月13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缙烟处告[2026]第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缙云县烟草专卖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被处罚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被处罚人的陈述,通过审理查证,证实被处罚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事实。缙云县烟草专卖局认为:被处罚人购进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放置于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且被处罚人购进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08.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以及《浙江省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的可裁量情形,对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属违法程度较重,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属违法程度较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缙云县烟草专卖局决定如下:对被处罚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08.00元的30%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32.4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处罚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查获的利群(软长嘴)0.3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中该品种卷烟质检留样损耗0.2条)予以公开销毁。
32.40元
缙云县烟草专卖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