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佳富霖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丰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303640048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昌区武泰闸经济适用房小区(综合楼)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日期至2027年10月23日)。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康百利饮用纯净水(规格:16.8L/桶,生产日期:2025-09-28,抽样基数:7桶,备样数量:1桶,抽样单编号: GZJ25420000486832914)及康百利纯净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25-09-29,抽样基数:7桶,备样数量:1桶,抽样单编号: GZJ25420000486832915)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上述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计量单位: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分别为“2,3,12,4,110”和“2,未检出,52,100,10”)项目均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收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当事人2025年9月28日生产规格为16.8L/桶的康百利饮用纯净水220桶,2025年9月29日生产规格为18.9L/桶的康百利纯净水220桶。上述两种规格的纯净水除被抽检机构以28元/桶(含空桶18元)的价格各购进7桶(共14桶)外,其余426桶均以10元/桶(不含桶)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销售额分别为392元、4260元,总销售额为4652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纯净水的货值金额为4652元。
又查明,当事人生产上述纯净水的流程依次为“水源选择”、“水源处理”、“回收空桶处理”、“灌装与封口”、“质检”,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纯净水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设备在长时间使用后清洗不彻底及回收空桶存在划痕,为铜绿假单胞菌提供了生长环境。当事人自收到上述纯净水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SP202511524、№:SP202511525)后,积极进行了整改,对生产设备、回收旧桶严格清洗流程,加强员工培训,明确岗位职责,采取了召回措施,至本局案件终结未召回。另外,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将当天生产的上述两种规格的纯净水送至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再次检验,经检验,上述两种规格的纯净水按GB 19298-2014、GB 2762-2022检验,所检项目合格。
还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纯净水在2025年9月29日抽检之前,多次自行送至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所检项目均合格。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52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