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多宝镇广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启飞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DGY3CK9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多宝镇沿河大道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34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在天门市多宝镇沿河大道67号从事小餐饮等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以每瓶10元的价格在多宝镇农贸市场购买了海天醋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天”牌精制料酒1瓶,购货金额10元。该“海天”牌精制料酒生产日期:20240918,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800ml。该“海天”牌精制料酒当事人主要用于制作汤粉。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时,该“海天”牌精制料酒已使用335g,还剩465g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调料货架上,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5.81元。
经过执法人员的宣传讲解,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主动将上述库存超过保质期的465g“海天”牌精制料酒现场进行现场销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台账,无法确定该“海天”牌精制料酒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500元。
25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