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康泰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包维维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1L11029901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东11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6〕9号
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药品玻璃酸钠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74089,生产企业: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J2502193,生产日期:2025.02.19,有效期至:2028.01)、(产品批号:J2503242,生产日期:2025.03.24,有效期至:2028.02);曲安奈德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3021604,生产企业: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1131,生产日期:2024.11.26,有效期至:2027.11.25)、(产品批号:250218,生产日期:2025.02.20,有效期至:2028.01.19。当事人现场能提供上述药品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5年10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够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本局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派孙春阳、孙涛2名办案人员,执法人员在办案期间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检查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真实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先后两次检查,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购进药品验收制度的事实;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购进药品验收制度的事实;
4.当事人的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投资人的身份;
5.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人万巍巍身份及委托权限;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7.当事人购进的药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真实存在;
8.《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2
集医保处字﹝2025﹞第39号
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限制用药)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管理条例》三十八条规定,处2倍罚金
14670.64元
双鸭山市集贤县医疗保障局
2025-11-17
3
集贤市监处罚﹝2023﹞10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4日为了宣传公司,支付集贤县达伟雕刻喷绘商店3300元,用于制作户外牌匾。当事人在该户外牌匾中使用“县级收费标准,让您足不出户就能享有省级、国级医疗水平”这句话作为宣传用语,当事人自述集贤康泰医院无相关省级、国级医疗水平,该广告为虚假广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当事人及广告公司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制作户外牌匾的经过及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情况及场所真实存在;3.经当事人确认的户外牌匾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在制作的户外牌匾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5. 当事人提供集贤县达伟雕刻喷绘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雕刻喷绘商店的主体经营资格; 6.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单、2023年暗访抽查涉嫌违法广告情况表各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通过户外广告牌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支付制作户外牌匾费用。
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3倍罚款9900元。
99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