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欧勃亚园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雪梅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P2Y6D9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奥斯迪电商园J区1栋三楼整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生环罚﹝2023﹞17-01号
该公司“礼品花卉包装袋生产建设项目”于2023年5月初开始建设,2023年5月底建设完成,据现场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对部分设备进行过带料调试,检测生产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现场检查时未进行生产加工,生产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成,部分设备有生产痕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39印刷231*其他(激光印刷除外;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除外),该项目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存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昆明欧勃亚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2Y6D9X负责人:张延涛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奥斯迪电商园J区1栋三楼整层昆明欧勃亚园艺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公司“礼品花卉包装袋生产建设项目”于2023年5月初开始建设,2023年5月底建设完成,据现场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对部分设备进行过带料调试,检测生产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现场检查时未进行生产加工,生产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成,部分设备有生产痕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39印刷231*其他(激光印刷除外;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除外),该项目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存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25依法询问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我局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你单位2023年9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礼品花卉包装袋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第1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适用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求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7-01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总计金额10000(壹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优立元创意集团九楼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903办公室联系电话:68877903。
10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