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喜圆德榨油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昌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02MAA7JQW34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嘉润城东市场2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5〕97号
202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在当事人贺州市八步区喜圆德榨油坊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5年05月04日)3L送至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
2025年6月13日我局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BFSQF050147015C的《检验报告》。根据该份《检验报告》,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抽检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5年05月04日)检验项目“过氧化值,g/100g”的检验结果是0.35,标准要求“≤0.25”,单项判定不合格。该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或者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或者异议申请,逾期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和视同无异议。同时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产品检验不合格后处置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涉案批次的花生油在售。执法人员进行后处置检查时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截至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视为其认可检验结论及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无异议。
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但未能提供涉案批次的花生油的生产销售台账和原料进货凭证及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现已查明,据抽检记录、现场笔录、相片和当事人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的供述,当事人总共生产经营涉案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5年05月04日)20L。成本价是20元/L,销售价是24元/L。除了被抽检的3L,其余的17L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以销售价计算,经计算,本案涉案花生油的货值金额共计480元(24元/L×20L),当事人获利即违法所得共计80元(20L×(24-20)元/L)。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的花生油,且当事人属于食品小作坊,故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花生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的规定,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等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处2000元罚款。
20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