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汉阳区华挺副食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华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5MA4JF4A67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月湖大道以南、龙灯堤路以西中海琴台华府第5幢1层8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82号
2026年1月27日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7瓶标有“白云边”字样的42度20年陈酿酒(500ml)。其中,1瓶生产日期为2024-09-05-F,6瓶生产日期为2024-06-17-F,标价398元/瓶,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权商品,《产品辨认证明书》编号:0007223,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列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故本局认为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未发现有关侵权商品销售的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786元(7瓶*398元/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侵权白酒7瓶。 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07号)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00.00元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