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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惠润达贸易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3MACNUE9U44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82号之4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5〕99号
名称:广州市荔湾区惠润达贸易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3MACNUE9U44 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82号之4二楼 经营者:张翼 身份证号码:******************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82号之4二楼从事五金零售经营活动。经检验,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销售的涉事电线(生产厂家:佛山顺德容桂马辉电线电缆厂、厂址:广东省佛山顺德容桂马岗工业区、电话:0757-28320006、标称截面:2X1.5、型号:NH-RVS 60227IEC、结构48/0.2、长度100、额定电压:300/500V、标准编号:GB/T5023.5-2008、出厂日期无)检验结论为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GB/T 5023.5-2008标准。 涉案电线货值金额为1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抽样记录、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确认。以上材料和证据,取得程序正当、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材料和证据链,足以认定以上所阐述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5〕65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剩余电线电缆(生产厂家:佛山顺德容桂马辉电线电缆厂、厂址:广东省佛山顺德容桂马岗工业区、电话:0757-28320006、标称截面:2X1.5、型号:NH-RVS 60227IEC、结构48/0.2、长度100、额定电压:300/500V、标准编号:GB/T5023.5-2008、出厂日期无)95米; 2.罚款贰佰元整(20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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