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济南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玉滨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5MAD4KH798P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联四路中段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天市监处罚﹝2026﹞42号
2025年9月17日,我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工单称,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静灵口服液(产品批号:20241003,生产日期:20241010,有效期至2026年9月)。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济南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批次静灵口服液。当事人称认可举报事项,且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采购凭证和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嫌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0日向局领导申请立案,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于栋、冯辰一两名执法人员负责本案的调查工作,其中于栋为主办人,冯辰一为协办人。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12345平台举报单称,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渠道购入的通化东宝牌射干利咽口服液(产品批号:24090301,生产日期:2024年9月5日,有效期至2026年9月4日);2025年10月15日,我局收到12345平台举报单称,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渠道购入的迈之灵(药品标识码:8392167 序列号:1081021791701)和柏美星牌百蕊颗粒(药品标识码:8309243 序列号:095122078988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3日到达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被举报批次药品,当事人对举报事项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采购凭证和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材料。经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并案调查办理。 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收到药械科案件线索内部移交单,该移交单内容显示:1.2025年9月18日,我局药械科收到12315平台举报单称,济南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从非法途径购进的生血宝合剂(产品批号:JX241220,货号:193,药品追溯码:83802301005716270026);2.2025年10月11日,药械科收到济南市天桥区医疗保障局案件线索移交函,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对药品追溯码重复结算疑点数据线索开展专项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济南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二次销售药品天丹通络片(药品追溯码:83468980615431163903;83468980615431288048)。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被举报批次药品,当事人对举报事项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采购凭证和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使用“码上放心”APP,对其经营场所药架上存放的药品进行查询,发现宝尼牌小儿咳嗽糖浆(产品批号:20241003,生产日期:20241010,有效期至2026年9月)1盒,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药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并案调查办理。 2025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12345平台举报工单称,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静灵口服液(产品批号:20241003,生产日期:20241010,有效期至2026年9月)。2025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济南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批次静灵口服液。当事人称认可举报事项,且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采购凭证和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材料。经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并案调查办理。 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 本案未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批次药品的采购凭证、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并承认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材料、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我局认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上述药品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可以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共涉及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为6431元,违法所得为5125.80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1盒; 3.没收违法所得5125.80元(伍仟壹佰贰拾伍圆捌角); 4.罚款10000.00元(壹万圆整)。
10000.00元
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2
济天市监﹝2025﹞376号
2025年7月9日,我局接举报人通过12315平台反映其于2025年3月23日,通过美团外卖店铺“鸿济堂大药房(北园联四路店)”(济南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联四路中段88号)购买的“完美芦荟胶”化妆品,经过真假识别方法进行对比,与正品特征不一致,认为该产品涉嫌为假冒伪劣产品。 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济南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联四路中段88号)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制作现场笔录1份。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 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未达到移送公安机关的条件。 2025年7月31日,我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图片线索向涉案产品“完美芦荟胶”生产企业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完美路8号)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发协查函确认涉案产品是否由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2025年8月6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声明“我局提供的样品图片所示批号/生产日期(Z165204批A/20240416)与我公司的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不匹配,属于冒我公司生产的伪劣产品”。 经调查,2024年6月26日,当事人从青岛元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未备案的“完美芦荟胶”(产品执行标准号:粤G妆网备字2018018584、备案人/生产企业: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Z165204、生产日期:20240416),共购进150支,其中100支进货价为17.50元/支,50支为赠品,进货价为1.00元/支,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完美芦荟胶”42支,剩余108支未销售(当事人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后已进行销毁处理,未留下销毁证据),平均销售价为30.36元/支。经核算,共计货值为4554.00元,销售额为1275.12元。 当事人可被查清的违法经营额为4554.00元,违法所得是1275.12元。
罚款:1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1275.12元;
1000.00元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3
济天市监处罚〔2025〕365号
2025年7月17日,我局收到济南市天桥区医疗保障局案件线索移交函,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济南市天桥区医疗保障局移交疑点药品碳酸钙D3片(规格:30片/盒、生产批号:8N6L、生产日期:2024年5月11日、有效期:至2027年5月10日),经当事人确认该批次碳酸钙D3片是2024年10月27日销售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碳酸钙D3片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随货同行单。我局执法人员使用“码上放心”APP,对其经营场所药架上存放的药品进行查询,发现“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规格:180丸、产品批号:L240911、生产日期:24.09.15、有效期:至2028.08)17盒、“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规格:180丸、产品批号:L240713、生产日期:24.07.05、有效期:至2028.06)2盒;“欣络康”依折麦布片(规格:15片/板*2板/盒、产品批号:240520、生产日期:2024.05.24、有效期:至2026.04)1盒、欣络康”依折麦布片(规格:15片/板*2板/盒、产品批号:240409、生产日期:2024.04.15、有效期:至2026.03)1盒、欣络康”依折麦布片(规格:15片/板*2板/盒、产品批号:240414、生产日期:2024.04.20、有效期:至2026.03)1盒;“意舒宁”硝苯地平控释片(规格:14片、产品批号:Q33240生产日期:2024.03.13、有效期:至2026.03)8盒;“信立泰”利伐沙班片(规格:10mg*28片、产品批号:B250021、生产日期:2025.01.12、有效期:至2027.12)8盒;“立普妥”阿扢伐他汀钙片(规格:20毫克*7片、产品批号:8191699、生产日期:2024.09.09、有效期:至2027.08)7盒、“立普妥”阿扢伐他汀钙片(规格:20毫克*7片、产品批号:8195862、生产日期:2024.10.26、有效期:至2027.09)7盒;“诺欣妥”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规格:14片/盒、产品批号:TKFR6、生产日期:2024.12、有效期:至2027.11)1盒、“诺欣妥”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规格:14片/盒、产品批号:TJYM6、生产日期:2024.11、有效期:至2027.10)8盒、“诺欣妥”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规格:14片/盒、产品批号:TJUH6、生产日期:2024.11、有效期:至2027.10)6盒、“诺欣妥”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规格:28片/盒、产品批号:TKNY2、生产日期:2025.01、有效期:至2027.12)1盒;“芬必得”布洛芬缓释胶囊(规格:0.3克/20粒装、产品批号:RC9Y、生产日期:2024.11.19、有效期:至2027.10)1盒;“益适纯”依折麦布片(规格:10毫克 10片、产品批号:Y000152、生产日期:2023.07.29、有效期:至2026.07.28)4盒、“益适纯”依折麦布片(规格:10毫克 10片、产品批号:Y003087、生产日期:2023.09.21、有效期:至2026.09.20)9盒、“益适纯”依折麦布片(规格:10毫克 10片、产品批号:X027654、生产日期:2023.06.10、有效期:至2026.06.09)6盒;“连花”连花清瘟胶囊颗粒(规格:10袋装、产品批号:2410040、生产日期:2024.10.23、有效期:至2027.03)5盒、“连花”连花清瘟胶囊颗粒(规格:10袋装、产品批号:A2501112H、生产日期:2025.02.10、有效期:至2027.07)1盒、“连花”连花清瘟胶囊颗粒(规格:10袋装、产品批号:A2502010H、生产日期:2025.02.15、有效期:至2027.07)2盒;蒲地蓝消炎口服液(规格:10ml*10支、产品批号:2410816、生产日期:24.10.23、有效期:至2026.09)7盒,存在二次销售情况,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批次药品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随货同行单。当事人承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上述批次的药品,是2024年8月中旬从一业务员处购买的,价格相对便宜,未索要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材料,目前也无法联系到该业务员。 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的碳酸钙D3片1盒,进货价为7.60元/盒,销售了1盒,销售价为38.00元/瓶;“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20盒,进货价为14.00元/盒,销售了1盒,销售价为20.00元/盒;“欣络康”依折麦布片5盒,进货价为9.00元/盒,销售了2盒,销售价为18.00元/盒;“意舒宁”硝苯地平控释片10盒,进货价为3.00元/盒,销售了2盒,销售价为6.00元/盒;“信立泰”利伐沙班片10盒,进货价为10.00元/盒,销售了2
1.警告;2.处罚款:26000.00元(贰万陆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517.00元(伍佰壹拾柒元整);4.没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一批(详见财物清单:药械0717-1号)。
26000.00元
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4
济天市监处罚〔2025〕376号
2025年7月9日,我局接举报人通过12315平台反映其于2025年3月23日,通过美团外卖店铺“鸿济堂大药房(北园联四路店)”(济南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联四路中段88号)购买的“完美芦荟胶”化妆品,经过真假识别方法进行对比,与正品特征不一致,认为该产品涉嫌为假冒伪劣产品。 2025年7月31日,我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图片线索向涉案产品“完美芦荟胶”生产企业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完美路8号)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发协查函确认涉案产品是否由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2025年8月6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声明“我局提供的样品图片所示批号/生产日期(Z165204批A/20240416)与我公司的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不匹配,属于冒我公司生产的伪劣产品”。 经调查,2024年6月26日,当事人从青岛元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未备案的“完美芦荟胶”(产品执行标准号:粤G妆网备字2018018584、备案人/生产企业: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Z165204、生产日期:20240416),共购进150支,其中100支进货价为17.50元/支,50支为赠品,进货价为1.00元/支,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完美芦荟胶”42支,剩余108支未销售(当事人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后已进行销毁处理,未留下销毁证据),平均销售价为30.36元/支。经核算,共计货值为4554.00元,销售额为1275.12元。 当事人可被查清的违法经营额为4554.00元,违法所得是1275.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2.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编号:1370105002025070931356416)及附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未发现涉案产品的事实。 4.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管局协查函(济天市监协查(2025)药械-01-0731号)及附件一份、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中市监工商岐函(2025)0806-3号)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完美芦荟胶”为非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的事实,属于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5.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一份,涉案产品“完美芦荟胶”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各一份,涉案产品出库单、销售订单详情各一份,确认了涉案产品的来源、购进时间、数量、货值金额、销售情况、违法所得等相关情况。 6.产品召回通知书、销毁说明、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涉案证据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无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的事实。
1.处罚款:1000.00元(壹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275.12元(壹仟贰佰柒拾伍元壹角贰分)。
1000.00元
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5
济天桥卫消罚〔2025〕001号
济南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应予以处罚
罚款3000
3000.00元
济南市天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