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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逍遥食品经营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永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1MAAC380JXJ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海棠路2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4〕142号
当事人系本局辖区内从事食品、日用品等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海棠路217号,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9月购进上述;双汇 玉米热狗肠;1件(共30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1日,保质期90天,进价为27元,购进时未查验供货商证照、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未保存进货票据。当事人将上述;双汇 玉米热狗肠;放置于经营场所内进行定价销售,售价为1.5元袋。截至2024年1月4日共售出24袋(其中1袋为2023年12月23日售出,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剩余6袋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 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且无法提供销售票据等相关资料,故无法确定当事人上述;双汇 玉米热狗肠;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为10.50元(1.5元袋;7袋)。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 警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双汇 玉米热狗肠;(生产日期2023年9月21日,保质期90天);; ; 2、没收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双汇 玉米热狗肠;违法所得50元(大写:壹元伍角);; ; 3、罚款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 1、警告;; ; 2、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双汇 玉米热狗肠;(生产日期2023年9月21日,保质期90天);; ;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0元(大写:壹元伍角); ; 4、罚款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25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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