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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刘洋孕婴生活馆三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DUHLK7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织金县双堰街道新华南路19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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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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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3]282号
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洋进行了询问调查。从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中调查到,涉案“飞鹤”臻稚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是当事人在2023年10月8日从黔西县明诚食品经营部进购的,进购了10罐,进货单价为308元/罐,总共是3080元。上述奶粉的销售价格是398元/罐,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飞鹤”臻稚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已销售1罐。当事人由于太忙所以没有标明价格。综上,上述涉案奶粉货值金额共计3980元,违法所得3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3、现场图片8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公民身份; 5、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商品的合法来源; 7、涉案商品销售记录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事实。 8、涉案商品标价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能相互佐证,且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案件性质: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规定,已构成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罚款0.039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98.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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