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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津润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云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5736189837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樟树市双金园艺场埠里分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56号
经查明,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接到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的由樟树市津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豆腐竹(非发酵性豆制品)检验报告(No:SPJD20250317),报告显示:所检项目中蛋白质,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45.0,实测值:42.3,检验依据:GB 5009.5-2016(第一法),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当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认可,于2025年10月9日向我局提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接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复检报告(No:FHN20250841041),报告显示:所检项目中蛋白质,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45.0,实测值:42.2,检验依据:GB 5009.5-2016(第一法),单项评价: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检验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公司生产的黑豆腐竹(非发酵性豆制品)使用的产品标准编号为:Q/ZJR 0001S-2022(标准要求蛋白质含量≥40.0%),而产品外包装使用的产品标准号为:GB/T22106-2008(标准要求蛋白质含量≥45.0%)。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了20250609批次黑豆腐竹(非发酵性豆制品)产品19箱,每箱20包,每包208克,成本价每包8.2元,销售价每箱190元(每包9.5元),该批产品都销售完了,召回54包,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610元,违法所得423.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23.8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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