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镇忠 | 注册资本:2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0899306176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240号7幢103、105单元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5
(2025)闽0206民初86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李*,河南聚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6
(2025)闽0206民初3624号
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金宝龙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5
(2024)闽0206民初15448号
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省鑫闽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4
2024-11-15
(2024)闽0206民初12391号
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盛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5
2024-10-28
(2024)闽0206民初9711号
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闽逸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6
2024-03-15
(2024)闽0206民初1624号
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7
2024-03-04
(2024)闽0206民初876号
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诚恒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8
2024-02-27
(2024)闽0206民初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9
2023-11-02
(2023)闽0206民初10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10
2023-09-08
(2023)闽0206民初77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07
(2024)闽 0206 民初 15448 号
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省鑫闽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4
(2024)闽0206民初9711号
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闽逸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9
(2024)闽0206民初12390号
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4
2025-01-08
(2024)闽0206民初15448号
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省鑫闽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5
2024-09-30
(2024)闽0206民初12391号
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盛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6
2024-09-10
(2024)闽0206民初9711号
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闽逸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6
2018-07-25
(2018)闽0206民初52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唯特利(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5〕841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建材及消防器材销售活动,其门店负责人洪志云在其经营场所从事日常接单、订货、送单业务。
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当事人门店负责人洪志云在明知陈宏鑫(厦门市同安区鑫辉泰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磷酸二氢铵含量不符合GB4351.1-2005的相关要求的问题,仍从陈宏鑫处购进闽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MFZ/ABC4、MFZ/ABC5款式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用以销售。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当事人共购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760具,其中MFZ/ABC4(4公斤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700具,进货价27元/具;MFZ/ABC5(5公斤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60具,进货价39.3元/具,总计进货价21258元,陈宏鑫未向当事人提供证件信息以及供货票据。
当事人购进后由其门店负责人洪志云在其经营场所将上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全部售往施工工地,其中MFZ/ABC4(4公斤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售价30元/具,MFZ/ABC5(5公斤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售价41元/具。共计销售额23460元,当事人表述由于大部分施工工地都是零散购买,无法提供销售票据。
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仍有在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其在售型号为MF/ABCE4,生产商为福建水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款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进货票据、检测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证书、生产商资质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由闽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MFZ/ABC4、MFZ/ABC5款式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当事人表述自2024年3月起已对售出的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公开召回,但由于灭火器均售往施工工地,项目竣工后即当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故未能成功召回,同时当事人通过更换供应商,以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2025年4月8日,当事人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退还违法所得2202元。
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货值金额为23460元,违法所得2202元已退缴。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同检刑行意〔2025〕18号)、《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同检刑不诉〔2025〕41号)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洪镇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洪志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同检刑行意〔2025〕18号)、《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同检刑不诉〔2025〕41号)及其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相关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照片提取单2张、退缴违法所得截图1张、当事人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及退缴情况;
以上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并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为消防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按照从重情节进行处罚,又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改正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既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建议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已售产品货值金额为23460元,建议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ZL-2乙级A档的规定,已售产品货值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3.3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并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因当事人已对其违法所得2202元进行退缴,建议不予重复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1.罚款77418元(3.3倍);
2.没收扣除违法所得后的销货款21258元。
当否,请批示。
-
-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