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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南下之星医疗诊所(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炳娥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3MADJ7T5Y5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梅街道江东南路110号大门左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6〕27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1日成立从江县南下之星医疗诊所,办理有《诊所备案凭证》(备案日期:2025年09月22日)开展门诊服务。2025年12月30日开展诊疗服务期间将下列药品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给庞广文。 药品:销售氯化钠注射液2瓶(250ml:2.25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3020468,[产品批号]A25081309B,[有效期至]2027.07,[生产日期]2025.08.2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昆明南疆制有限公司。 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支(中式头5mL,生产许可证编号:赣药监械生产许2015Q075号,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93141735,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93141735,生产批号:20250816,生产日期:20250816,失效日期:20280815,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江西洪达医药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人/生产企业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胜利南路39号,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胜利南路39号), 上述涉案药品当事人在2025年11月17日从贵州腾威药业有限公司购进800瓶,购进价格0.65元/瓶,销售价2元/瓶。 上述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在2025年12月14日从贵州四通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1800支,购进价格0.28元/支,销售价1元/支。 至案发时(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未办理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资质,涉嫌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元肆角贰分(¥3.42),上缴国库; 2.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3.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缴国库。
6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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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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