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展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慢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MA5YU0QB69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150号1幢13-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市监二片区处罚〔2026〕9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从双福国际农贸城采购该批次红小米椒(重量299斤,单价2.2元/斤,货值658元),采购时收取了《重庆双福农贸城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当事人将该批红小米椒以50g/份为单位销售给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康城路分公司,实际销售数量为2814份,共计281.4斤,销售额为2251.2元。2025年10月11日,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康城路分公司经营现场销售的红小米椒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11月7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4303251038418-S),该报告显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康城路分公司销售的红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该批次红小米椒由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康城路分公司向重庆展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进货销售,并将案件线索移送我局。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4303251038418-S),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当事人称该抽检批次的红小米椒已于10月10日销售完毕,当事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当事人于12月11日书面报告未召回检验不合格的红小米椒,也未接到消费者食用上述不合格红小米椒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截止被我局查获止,涉案检验不合格批次红小米椒299斤已销售完毕,因销售过程中损耗,销售数量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281.4公斤为准,货值金额2251.2元,故违法所得为2251.2元。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减轻的基准,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1.2元(大写:贰仟贰佰伍拾壹元贰角);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圆整)。
3000.00元
-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