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赣州市南康区抖木家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声坤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MA397BQ12F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坪塘个私工业园0001幢00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6〕59号
经查实,举报人于2025年8月17日通过观看抖音视频并经当事人客服李宗银添加微信在微信下单花费17000元购买的一系列家具产品,当事人客服李宗银在微信聊天中宣传其销售至举报人的家具产品“主框架就是乌金木材质的嘛”、“我们不做密度板,这个肯定不是说乌金木材质床头柜,是不是抽屉里面我们有用到辅材,用的黄杨木材质的话,但是这个材质我也可以实打实的告诉你,这个价格,你也买不到乌金木知道吧,这个辅材肯定会多少会用到一点,不可能说全是乌金木的”。举报者收到货后,发现收到的床头柜并非乌金木及黄杨木材质。通过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其承认所售的的家具产品是当事人接单由江西精雅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并一件代发给举报者的,所销售的产品是乌金色,床头柜是密度板材质,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证明其所售的家具为乌金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网店资质截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已年满十八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行政责任能力和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两份、客服李宗银微信与举报者聊天记录截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拍摄的照片两张,证明事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取证、下发责令改正,客服李宗银向举报者宣传家具产品是乌金木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客服李宗银是当事人员工并向举报者在微信宣传家具产品材质、南康区德泰家具销售部经营者陈丹系当事人爱人、陈丹与李宗银微信认证信息、举报者付款收银二维码为德泰家具经营部、陈丹向客服李宗银发放工资、抖音店铺“抖木家具-别墅大平层高端套房”注册认证信息为当事人父亲邓家银注册的金益园家具厂、该店铺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承认其销售给我举报者的系列家具产品是当事人客服李宗银接单由江西精雅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并一件代发给举报者胡飞飞,是乌金色并非乌金木,当事人与举报者达成和解的事实; 4.举报者提供至机关纪委的光盘一张,通过图片、视频、聊天记录,证明举报人将床头柜破开后看到的材质是密度板材质,以及当事人销售给举报者的床头柜是密度板材质的事实; 5.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6.机关纪委《工作提示》1份,证明机关纪委认定通过举报者提供图片可以确定当事人销售的床头柜是密度板材质的事实; 7.江西精雅家具有限公司询问笔录,证明江西精雅家具有限公司一件代发给胡飞飞的家具产品家具产品框架主要是橡胶木,床头柜为密度板材质的事实; 8.2024年1月至举报人举报止举报单58张,证明当事人举报量较多的事实; 9.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10.《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两份,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佐证材料证明其所售家具产品是乌金木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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