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宝成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HQ6FT4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竹园乡尖山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09
(2022)黔0521民初2337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周**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2
2021-10-20
(2021)黔05民终5835号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0-20
(2021)黔05民终5835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周**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9-01
(2021)黔0521民初452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大方县联发铲车配件中心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5
2021-07-20
(2021)黔0521民初3967号
劳动争议
张**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6
2021-07-20
(2021)黔0521民初3966号
劳动争议
谭**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7
2021-07-20
(2021)黔0521民初3969号
劳动争议
王**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8
2021-07-20
(2021)黔0521民初3968号
劳动争议
谭*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9
2021-07-14
(2021)黔0521民初3961号
劳动争议
杜**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10
2021-07-14
(2021)黔0521民初3970号
劳动争议
刘**
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23
2026-03-19
(2026)黔0521执1004号
劳动争议
熊某;毕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44302.51元
执行案件
2
2026-03-23
2026-03-19
(2026)黔0521执1040号
劳动争议
陈某;毕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95189.72元
执行案件
3
2026-03-23
2026-03-19
(2026)黔0521执1066号
劳动争议
毕节某有限公司;谭某劳动争议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76332.52元
执行案件
4
2022-01-28
2021-12-09
(2021)黔05民终6118号
劳动争议
李*、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1-28
2021-12-09
(2021)黔05民终6130号
劳动争议
刘**、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12-28
2021-07-15
(2021)黔0521民初3961号
劳动争议
杜**、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12-28
2021-07-15
(2021)黔0521民初3962号
劳动争议
李**、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12-28
2021-07-15
(2021)黔0521民初3970号
劳动争议
刘**、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08-30
2021-03-22
(2021)黔05民终27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韩**、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煤安监执三罚﹝2025﹞125号
1.10702回风巷检查96#密闭时需跨越带式输送机皮带,没有设过桥;2.10701乳化泵站内使用过的润滑油(棉纱等)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乱扔乱放,将剩油、废油装在消防桶内;3.10701采煤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未进行加强支护;4.10702回风巷采用锚杆、锚索、钢筋梯、挂网联合支护,K0+180m处遇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出现兜网现象;5.轨道下山使用串车提升,未按规范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无阻车器);6.10702运输回风联络巷风门往下15米左右电缆长期遭受淋水;7.轨道下山使用绞车提升时,提升信号装置未安设在信号硐室内
违法事实: 1.10702回风巷检查96#密闭时需跨越带式输送机皮带,没有设过桥;2.10701乳化泵站内使用过的润滑油(棉纱等)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乱扔乱放,将剩油、废油装在消防桶内;3.10701采煤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未进行加强支护;4.10702回风巷采用锚杆、锚索、钢筋梯、挂网联合支护,K0+180m处遇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出现兜网现象;5.轨道下山使用串车提升,未按规范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无阻车器);6.10702运输回风联络巷风门往下15米左右电缆长期遭受淋水;7.轨道下山使用绞车提升时,提升信号装置未安设在信号硐室内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GB51179-2016)4.4.3;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四项;《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GB51179-2016)6.5.1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5.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6.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7.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
2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1-21
2
黔煤安监执三罚〔2025〕158号
违法事实: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情况进行作业。2025年7月31日中班,107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作业,其回风流K0+140m处机电硐室内安设有3台在用开关,当班未检查该硐室甲烷浓度2.皮带上山二部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未装设越位保护;3.煤矿未严格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10613切眼掘进工作面自8月19日开始至8月20日瓦斯浓度由0.21%增大到0.6%(幅度超过2倍),煤矿未分析原因;4.10613运输巷联络巷内安设的正向、反向风门联锁失效;5.2025年8月17-18日,抽查视频发现迎峰煤矿1061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打设锚杆时空顶作业;6.10702回风巷敷设的瓦斯管路在巷道K0+140m处与电缆搭接;7.10702回风巷风门往下100m段为倾斜井巷,运输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没有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8.10702回风巷隔爆水袋采用的挂钩规格达不到以下要求:直径4mm~8mm的圆钢,现场使用塑料挂钩
违法事实: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情况进行作业。2025年7月31日中班,107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作业,其回风流K0+140m处机电硐室内安设有3台在用开关,当班未检查该硐室甲烷浓度2.皮带上山二部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未装设越位保护;3.煤矿未严格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10613切眼掘进工作面自8月19日开始至8月20日瓦斯浓度由0.21%增大到0.6%(幅度超过2倍),煤矿未分析原因;4.10613运输巷联络巷内安设的正向、反向风门联锁失效;5.2025年8月17-18日,抽查视频发现迎峰煤矿1061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打设锚杆时空顶作业;6.10702回风巷敷设的瓦斯管路在巷道K0+140m处与电缆搭接;7.10702回风巷风门往下100m段为倾斜井巷,运输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没有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8.10702回风巷隔爆水袋采用的挂钩规格达不到以下要求:直径4mm~8mm的圆钢,现场使用塑料挂钩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5.2.2;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九条;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六项;8.《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101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1-20
3
黔﹝能﹞煤安罚﹝2025﹞58号
2025年8月27至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会同毕节市能源局七星关区能源局对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竹园乡迎峰煤矿“8·21”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同步开展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瓦斯检查存在漏检情况进行作业”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四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暂扣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竹园乡迎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415〕}
暂扣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竹园乡迎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3415〕}
-元
贵州省能源局
2025-10-23
4
黔煤安监执三罚﹝2025﹞019号
1.一采区运输上山安设带式输送机,未每隔50m设置消防支管和阀门;2.矿井为突出矿井,10612采煤工作面职工李杰、张双平、祝朝华、吴全兴未开展防突知识培训上岗作业;3.现场检查时,入井检身工在主井口未佩戴安全帽上岗作业;4.10612采煤工作面运输巷k0+0m~k0+150m处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测定瓦斯抽采参数,未设过桥;5.矿井未按防尘措施治理煤尘。10612回风巷煤尘堆积严重,现场检查时局部地段堆积约10mm;6.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布置不规范:10612回风巷瓦斯抽采管路(钻孔编号6-8位置处)未在低洼处设置放水器;10609运输巷部分抽采管路汇流管未在低洼处设置放水器;7.现场检查时,10612采煤工作面顺层预抽瓦斯钻孔A19#、A20#、A33#、A38#、A39#的孔口负压为0kPa, 低于13kPa;8.轨道上山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未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无缓冲器;9.10612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采面遇断层采高超过3m,27、28号支架护帮板损坏缺失,不能有效控制煤壁片帮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
22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3-06
5
黔﹝能﹞煤安罚﹝2024﹞49号
2024年5月30日至31日,毕节市能源局会同七星关区能源局对金海湖新区竹园乡迎峰煤矿开展瓦斯超限核查暨安全检查,发现该矿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仍然组织掘进作业。2024年5月24日中班,煤矿在106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时,1#预测孔(设计孔深10m、方位角338°、倾角+1°)6m处实测K1值为0.6mL•(g•min1/2)-1,经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5月24日中班施工4个排放孔(钻孔累计进尺54m),于5月25日夜班再次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重新设计施工的1#预测孔(设计孔深8m、方位角358°、倾角+2°)4m处实测K1值为1.05mL•(g•min1/2)-1,再次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煤矿持续采取施工超前钻孔排放(部分封孔连抽)瓦斯的防突措施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5月25日夜班施工10个排放孔(钻孔累计进尺80m)、5月25日早班施工排放孔16个(钻孔累计进尺160米),5月25日中班施工3个排放孔(钻孔累计进尺30m),同步开展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批准掘进7.3m,在未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掘进作业,分别于5月28夜班掘进1.6m、5月28日早班掘进1.2m、5月28日中班掘进2.2m、5月29日早班掘进1m,5月29日中班掘进2.2m,累计掘进8.2m仍未停止掘进作业,5月30日夜班继续掘进导致工作面上部软分层(厚1m)大量松软煤体垮落瓦斯瞬间解析造成106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为1.16%的问题,煤矿仍然组织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2024年5月30日至31日,毕节市能源局会同七星关区能源局对金海湖新区竹园乡迎峰煤矿开展瓦斯超限核查暨安全检查,发现该矿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仍然组织掘进作业。2024年5月24日中班,煤矿在106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时,1#预测孔(设计孔深10m、方位角338°、倾角+1°)6m处实测K1值为0.6mL•(g•min1/2)-1,经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5月24日中班施工4个排放孔(钻孔累计进尺54m),于5月25日夜班再次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重新设计施工的1#预测孔(设计孔深8m、方位角358°、倾角+2°)4m处实测K1值为1.05mL•(g•min1/2)-1,再次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煤矿持续采取施工超前钻孔排放(部分封孔连抽)瓦斯的防突措施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5月25日夜班施工10个排放孔(钻孔累计进尺80m)、5月25日早班施工排放孔16个(钻孔累计进尺160米),5月25日中班施工3个排放孔(钻孔累计进尺30m),同步开展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批准掘进7.3m,在未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掘进作业,分别于5月28夜班掘进1.6m、5月28日早班掘进1.2m、5月28日中班掘进2.2m、5月29日早班掘进1m,5月29日中班掘进2.2m,累计掘进8.2m仍未停止掘进作业,5月30日夜班继续掘进导致工作面上部软分层(厚1m)大量松软煤体垮落瓦斯瞬间解析造成106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为1.16%的问题,煤矿仍然组织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毕节市能源局对迎峰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我局书面报告暂扣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竹园乡迎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暂扣迎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2984〕
-元
贵州省能源局
2024-08-06
6
﹝毕﹞煤安决﹝2024﹞011号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仍然组织掘进作业。2024年5月24日中班,煤矿在106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时,1#预测孔(设计孔深10m、方位角338°、倾角+1°)6m处实测K1值为0.6mL •(g•min1/2)-1,经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5月24日中班施工4个排放孔(钻孔累计进尺54m),于5月25日夜班再次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重新设计施工的1#预测孔(设计孔深8m、方位角358°、倾角+2°)4m处实测K1值为1.05mL •(g•min1/2)-1,再次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煤矿持续采取施工超前钻孔排放(部分封孔连抽)瓦斯的防突措施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5月25日夜班施工10个排放孔(钻孔累计进尺80m)、5月25日早班施工排放孔16个(钻孔累计进尺160米),5月25日中班施工3个排放孔(钻孔累计进尺30m),同步开展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批准掘进7.3m,在未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掘进作业,分别于5月28夜班掘进1.6m、5月28日早班掘进1.2m、5月28日中班掘进2.2m、5月29日早班掘进1m,5月29日中班掘进2.2m,累计掘进8.2m仍未停止掘进作业,5月30日夜班继续掘进导致工作面上部软分层(厚1m)大量松软煤体垮落瓦斯瞬间解析造成106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为1.16%。(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煤矿工人张健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煤矿防突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仍然组织掘进作业。2024年5月24日中班,煤矿在106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时,1#预测孔(设计孔深10m、方位角338°、倾角+1°)6m处实测K1值为0.6mL•(g•min1/2)-1,经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5月24日中班施工4个排放孔(钻孔累计进尺54m),于5月25日夜班再次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重新设计施工的1#预测孔(设计孔深8m、方位角358°、倾角+2°)4m处实测K1值为1.05mL•(g•min1/2)-1,再次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煤矿持续采取施工超前钻孔排放(部分封孔连抽)瓦斯的防突措施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5月25日夜班施工10个排放孔(钻孔累计进尺80m)、5月25日早班施工排放孔16个(钻孔累计进尺160米),5月25日中班施工3个排放孔(钻孔累计进尺30m),同步开展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批准掘进7.3m,在未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掘进作业,分别于5月28夜班掘进1.6m、5月28日早班掘进1.2m、5月28日中班掘进2.2m、5月29日早班掘进1m,5月29日中班掘进2.2m,累计掘进8.2m仍未停止掘进作业,5月30日夜班继续掘进导致工作面上部软分层(厚1m)大量松软煤体垮落瓦斯瞬间解析造成106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为1.16%。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要求,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四项判定,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停产整顿3日,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1750000.00)元并报请贵州省能源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煤矿工人张健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煤矿防突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停产整顿3日,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伍仟(¥1765000.00)元并报请贵州省能源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765000.00元
毕节市能源局
2024-08-02
7
黔煤安监执三罚﹝2024﹞209号
煤矿于2024年6月17日早班对10701采煤工作面乳化泵站变电站甲烷传感器进行甲烷电闭锁测试,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测试,导致安全监控系统将该传感器监测为瓦斯超限报警(时长为10秒,最大值0.59%)
处1万元罚款(¥10,000.00)
1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7-27
8
黔煤安监执三罚﹝2023﹞332号
1.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仍然组织生产。(1)根据煤矿编制的《10612运输巷揭M6煤区域(里程煤仓口以里50m—77m)抽采达标评判及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评价报告》,10612运输联络巷预计揭煤点对应顶板抽放巷第4组穿层钻孔,效果检验控制该处巷道轮廓线外12m,经过现场勘查测量并核对地质资料发现,实际揭煤点相对滞后两组钻孔,对应顶板抽放巷第6组穿层钻孔,导致实际揭煤点效果检验控制轮廓线外不足12m(实际控制轮廓线外约6m,现该工作面已进入揭煤程序,迎头距M6煤层最小法距约1.9m)。(2)10612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正处于揭煤期间,2023年10月10日夜班煤矿对工作面进行揭煤验证,根据煤矿提供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单及预测钻孔参数,煤矿在揭煤工作面进行揭煤验证时,距离突出煤层M6法向距离不足2m,实际仅1.93m;(3)揭煤验证施工的3#预测钻孔为全岩,未进入M6煤层,未取得M6煤层钻屑测定K1值和钻屑量;2.10612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内容不完善,穿层预抽钻孔防突措施竣工图未标注清楚钻孔位置轨迹;3.10612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目前距离M6突出煤层法距1.93m,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排渣;4.未按规定设置风筒传感器,10612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传感器未设置在风筒末端(实际设置在倒数第四节风筒上);5.未建立核查分析制度并对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进行核查分析。2023年9月26-27日施工10612运输巷揭M6煤区域(里程煤仓口以里50m—77m)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共布置5个测点,测得最大残余瓦斯含量6.1703m³/t。2023年9月28日,煤矿编制了《10612运输巷揭M6煤区域(里程煤仓口以里50m—77m)抽采达标评判及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评价报告》,经瓦斯抽采后,反算残余瓦斯含量为4.5738m³/t,煤矿未根据实测残余瓦斯含量数据与反算数据存在的较大差距对效果检验钻孔进行核查分析;6.钻眼、爆破人员未依照《10612运输联络巷迎头揭煤安全技术措施》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规定设计炮眼深度1.5m、炮眼个数31个、炸药量19.8kg,2023年10月10日早班爆破施工炮眼深度为2.0m、炮眼个数48个、装药量为38.1kg。
责令停产整顿5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佰陆拾壹万元人民币
161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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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七星关﹞煤安罚﹝2023﹞07号
2023年6月26日至27日,毕节市七星关区能源局对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竹园乡迎峰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编制的10612顶板抽放巷掘进作业规程违章作业,煤矿编制的10612顶板抽放巷掘进作业规程炮眼设计54个,工人在施工炮眼时实际施工48个,造成6月26日10612顶板抽放巷放炮后,引发10612顶板抽放巷一氧化碳超限,时长4分5秒,最大值34ppm。
从业人员违反煤矿编制的10612顶板抽放巷掘进作业规程违章作业,煤矿编制的10612顶板抽放巷掘进作业规程炮眼设计54个,工人在施工炮眼时实际施工48个,造成6月26日10612顶板抽放巷放炮后,引发10612顶板抽放巷一氧化碳超限,时长4分5秒,最大值34ppm。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毕节金海湖新区迎峰煤业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竹园乡迎峰煤矿处贰万捌仟元整(¥28000)的罚款。
28000.00元
毕节市七星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09-22
10
黔煤安监执三罚﹝2023﹞200号
1.提供虚假资料。煤矿联合排水试验报告中,中央水泵房1#泵额定流量为155m³/h,实际测定的排水能力为432m³/h;3#泵额定流量为280m³/h,实际测定的排水能力为576m³/h,水泵实际排水能力远超额定流量,与实际严重不符;2.副井提升机房和10610采煤工作面下出口安设的有线调度电话不能直通矿调度室;3.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2023年7月1日在10610采煤工作面回风巷660V馈电传感器显示无电的状态下对T0、T1甲烷传感器进行甲烷电闭锁功能测试;4.2023年7月3日安全监控日报表未按规定报矿长审阅;5.一采区回风上山测风站处未设置风速传感器;6.煤矿2023年6月份组织召开的防突专题会议无解决防突所需人力、财力、物力以及确保抽、采、掘平衡和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7.煤矿未每半年修订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上次绘制日期为2021年6月;8.10612顶板抽放巷采用锚杆、锚索、锚网喷等支护形式,K0+100m处遇顶板破碎、开裂下沉等情况,未加强支护;9.矿井地面及井下供电设计未按实际在用设备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整定计算,且未校验开关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和电缆热稳定性;10.10701运输巷绞车开关处(装设有三台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长度仅有0.5m,不满足“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的规定;11.布置在突出煤层中10610采煤工作面自2023年3月份开始回采,未在开始作业后10天内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拾壹万伍仟元人民币
31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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