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美妮娅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博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1MA18WTTL6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绥芬河市南环路北,通天路东(阳光小区九号楼,46幢20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绥市监处罚〔2026〕21号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4日,生产的美妮娅提拉米苏(香芋味规格型号:300g±10g/袋,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4日)在抽检监测(中央转移) 2025年总局抽检计划中,经抽样检验,柠檬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认定属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认定属实。当事人承认未进行出厂检验、无法提供出厂检验报告,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认定属实,产品名称:美妮娅提拉米苏(香芋味),规格:300g±10g/袋,共生产20袋,其中8袋用于抽检,用于抽样的产品按零售价8.00元/袋,其中10袋按照批发价2.90元/袋销售给王国才 ,剩余2袋未销售,因工厂地址搬迁,当事人未进行保存。货值金额2.90*12+8*8=98.80元,违法所得2.9*10+8*8=9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3.00元人民币;
3.处30,000.00元人民币罚款。
合计30,093.00元人民币,全部上缴国库。
3000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