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广进钢材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士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194RGB4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电线厂大门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4〕10076号
1、经过执法人员核查得知,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直径14mm长12m 热轧带肋钢筋,是2024年8月11日在哈尔滨国铁市场,金鑫金属购进的,共进货直径14mm长12m一捆(205)根,进货价每根30元,销售价每根35元,利润1025.00元,货值金额7175.00元。2、该批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钢筋已于8月27日、8月31全部售出,当事人提供了销售票据(一张是2024.8.27.编号:0002641、一张是2024.8.31.编号:0001283,销售价每根35元,共计205根,货值金额7175.00元),由于没有登记购买者的联系信息,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025.00元。罚款2000.00元。合计罚没款3025.00元。
2000.00元
-
2024-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