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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鲁越轴承店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郁富江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0607MA511MN09W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80号之一104(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字〔2024〕2-4号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鲁越轴承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工作,且经营额较小、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等事实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侵权的有“”图形的11个型号共28套轴承:“型号/规格:22324MB/W33C3”1套(无合格证)、“型号/规格: 23024CA/W33C3”2套、“型号/规格:23126CA/C3W33”2套、“型号/规格:23224CA/C3W33”4套、“型号/规格:1316”6套、“型号/规格:23222CA/C3W33”2套、“型号/规格:23130CA/C3W33”2套、“型号/规格:51316”5套、“型号/规格:23038CA/C3S1W33”2套、“型号/规格:22324CA/C3W33”1套、“型号/规格:6317/CRA9W124”1套(无合格证);(二)处以罚款5973元。
5973.00元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
2024-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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