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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翘嘴麻辣烫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延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C56DAL7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平塘县金盆街道文化路43号1-1-1-3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4]121号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和《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2024年6月通过美团外卖APP上开通了翘嘴麻辣烫店铺,在未取得冷食制售许可情况下就在店铺内售卖有:绿豆冰沙、原味酸奶水果捞、鲜榨西瓜汁、火龙果汽泡水、杨梅汤、柠檬汽泡水、柠檬水等冷食类食品,截至案发时售出原味酸奶水果捞3份、鲜榨西瓜汁14份、火龙果汽泡水16份、柠檬水6份。当事人在美团外卖APP平台上原味酸奶水果捞成本为9.8元/份,售价为13.8元/份;鲜榨西瓜汁成本为4.2元/份,售价为6.8元/份;火龙果汽泡水成本为4.2元/份,售价为6.8元/份;柠檬水成本为3.8元/份,售价为6.8元/份。涉案货值金额:13.8元/份×3份+6.8元/份×14份+6.8元/份×16份+6.8元/份×6份=286.2元。获违法所得:①13.8元/份×3份-9.8元/份×3份=12元;②6.8元/份×14份-4.2元/份×14份=36.4元;③6.8元/份×16份-4.2元/份×16份=41.6元;④6.8元/份×6份-3.8元/份×6份=18元;共计:12元+36.4元+41.6元+18元=1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编号:1522727002024080924114863,证明投诉人通过美团外卖APP上“翘嘴麻辣烫”店铺购买酸奶水果捞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平塘县翘嘴麻辣烫店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悬挂有《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取得冷食制售许可。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在美团外卖平台截图,销售有绿豆冰沙、原味酸奶水果捞、鲜榨西瓜汁、火龙果汽泡水、杨梅汤、柠檬汽泡水、柠檬水等冷食类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APP翘嘴麻辣烫店铺未按照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及售卖的冷食类食品数量、成本和售价的事实; 证据四:经营者李延兵《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的事实; 证据五:被委托人谭水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与询问当事人为同一人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许可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未发现店内货架上有“酸奶水果捞”冷食类食品进行销售,当事人提供未下架前在美团外卖APP翘嘴麻辣烫店铺销售绿豆冰沙、原味酸奶水果捞、鲜榨西瓜汁、火龙果汽泡水、杨梅汤、柠檬汽泡水、柠檬水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美团外卖平台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下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冷食类食品的事实: 证据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证据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主要成员,家庭为湖南省新邵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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