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颖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6MA2ULGGWXQ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平圩街道土地局东3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4
(2025)赣0923民初27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高县欣利创贸易有限公司
淮南市大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高县人民法院
2
2025-11-03
(2025)赣0923民初27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高县欣利创贸易有限公司
淮南市大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高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5
(2025)赣0923民初27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高县欣利创贸易有限公司
淮南市大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常石)应急立﹝2026﹞6号
2025年11月28日8时35分左右,陕煤石门2×66万千瓦扩能升级改造项目B标段,在进行土石方回填运输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调查发现,淮南市大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服从总承包施工单位的管理,擅自与第三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使用其提供的设备和人员;未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建立台账和维保记录档案。且大柱公司未安排专人对弃土场等临时性作业区域进行协调调度管理,造成施工区外的作业区域出现管理真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的规定。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
作出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石门县应急管理局
2026-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