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302986434U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6号801单元02室之一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6
(2025)闽0203民初272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同创装饰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0
(2025)闽0206民初1949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4
(2025)闽0603民初990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晟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4
2025-05-30
(2025)闽0603民初990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晟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5
2023-10-24
(2023)闽0602民初74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漳州福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晟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31
(2025)闽0203民初272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同创装饰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
2024-01-10
(2023)闽0602民初74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漳州福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6〕65号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2
厦同市监处罚﹝2025﹞175号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人数少于二人
没收违法所得﹝305元﹞,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3
厦湖市监处罚﹝2024﹞565号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与厦门泰康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当事人负责厦门泰康源商贸有限公司承租的象屿大厦经营场所内的两台自动扶梯﹝扶梯一:设备号T046755、识别码:TD53111,扶梯二:设备号T046756、识别码:TD53110﹞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因工作疏忽,当事人未在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维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上显示的维护保养单位仍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的要求、当事人提交的维保计划和维保记录单显示显示,案涉两台自行扶梯在2023年5月10日至案发期间均存在:①2024年1月22日至2月26日期间当事人应完成2次维保﹝按计划应在2024年2月4日开展季度维保和2024年2月19日开展半月维保﹞而实际未开展;②2023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当事人应完成两次季度维保、一次半年维保﹝按计划应在2023年8月3日开展季度维保、2023年11月8日开展半年维保、2024年2月4日开展季度维保﹞,而实际2023年8月3日和2023年11月8日仅开展半月维保项目、2月4日未开展维保。截止案发当日,当事人维护保养的上述两台自动扶梯均缺失1次半月维保、缺失1次季度维保、有1次季度维保存在缺项、有1次半年维保存在缺项,共4次维保存在问题。根据维保合同约定,案涉两台自动扶梯每梯每年维保费用为5520元,合同期限为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维保计划,合同期限内共应开展26次维保,不区分维保类型,按平均每次每台梯维保费用是212.31元,其中税率是6%,扣税后每台电梯每次维保费用共199.57元,每台梯均有4次维保存在问题,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共1596.56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整改。我局认定,当事人未及时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维保信息变更登记,也未按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法所得共1596.56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案件性质及自由裁量理由:﹝一﹞当事人在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未在十五日内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100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4
厦同市监处罚﹝2024﹞149号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人数少于二人
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美峰三里1-101号的两台自动扶梯进行检查,上述电梯均处于运行状态。执法人员查看电梯使用标志,显示设备号分别为T056392、T056393,管理责任单位为厦门金都海湾置业有限公司-金都百汇购物中心。执法人员查看电梯维保公示栏,显示维保责任单位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2024年3月5日的维保记录中维保人员为李超、陈泽南。执法人员通过商场监控录像查询2024年3月5日上述两台电梯维保情况,发现3月5日只有一名维保人员李超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维保,且维保人员未对减速机润滑油、梳齿板开关等项目进行维护保养。执法人员当场登录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进行查询,发现维保单位显示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电梯维保公示栏填写的不符,且已上传的3月5日维保结果中各个维保项目均为符合要求或无此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03月12日立案调查。本案我局执法人员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35A89-2025﹞,主要从事电梯的安装﹝含修理﹞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1月与厦门金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对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美峰三里1-101号的两台自动扶梯﹝设备号:T056392、T056393﹞进行维护保养,维保期限自2024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总维保费用为8640元人民币/年。因当事人未及时在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完成维保单位变更,导致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显示的维保单位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对涉案电梯进行半月维保并在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提交维保记录,记录显示维保人员为李超、陈泽南,各个维保项目均为符合要求或无此项。但根据现场监控视频,维保过程中只有一名维保人员李超在场实施维保作业,且维保人员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附件对各个所需项目进行维护保养。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并加强维保人员教育培训。综上,因涉案电梯﹝设备号:T056392、T056393﹞总维
8640.00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5
厦海市监处罚﹝2024﹞222号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人数少于二人
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10000.00元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6
晋市监处罚﹝2024﹞16-017号
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市湖滨路88号中远江滨花园电梯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现场由维护保养单位曹进明、使用单位泉州世贸三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晋江市中远江滨花园﹞物业经理谢燕纯现场陪同检查,维保单位能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对TC13606乘客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进行检查,根据电梯维修保养记录单,执法人员进入电梯监控室调取查看TC13606乘客电梯2023年8月30日9时45分-10时10分的维护监控视频,视频显示,该时间段只有维保人员陈金堆09:45:49一人进入TC13606电梯轿厢查验,09:46:22秒离开轿厢,09:59:57业主进入电梯轿厢。维保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125.00
10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