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盛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晓红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01MADP7E7A6Q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东区街道庆胜路延伸段百益城(C区)15号楼103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烟处﹝2025﹞第16号
2025年1月22日,临夏市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马俊贤(执法证号:28130152007)和马俊(执法证号:28130152005)在市场检查中,依法对位于临夏市东区街道庆胜东路百益D区金悦府1号楼102商铺临夏盛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晓红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我局上述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履行告知义务后,经现场负责人李晓红同意后,在其店铺内货柜位置卷烟陈列区查获涉案卷烟:中华(软)2条、中华(硬)1条,共计2个品牌3条。经核对,上述卷烟激光喷码显示并非该店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且当事人李晓红不能提供上述卷烟所在店铺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的任何合法有效证明,故李晓红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本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临市烟存通﹝2025﹞第16号。以上卷烟无水湿、霉变、挤压等现象,且检查中已将挪动过的物品复位。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当日立案调查。本局查明:当事人李晓红经营的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东区街道庆胜东路百益城(C区)金御府15号楼103商铺“临夏盛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2901264123,许可证有效期为:2024年7月17日至2027年7月16日。本案中被依法查获的2个品牌3条卷烟,条包装上激光喷码显示并非该店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涉案卷烟是当事人的亲戚、朋友给其拜年时送的,合计2个品牌3条卷烟,并将亲戚、朋友给其拜年时送的卷烟存放在临夏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内准备销售时被我局依法查获,查获时本案所涉卷烟尚未销售且均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李晓红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所购卷烟的价格,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2025年1月3日印发的《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下发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2025年第1期)》(甘烟办综〔2025〕1号),本案单品牌价格认定如下:中华(软)700.00元/条、中华(硬)450.00元/条,进货总额为1850.00元。
处以违法进货总额1850.00元7%的罚款,计罚129.50元。
129.5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烟草专卖局
2025-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