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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文娟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377424747X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舒兰市民富街43-1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16
(2020)吉0283民初23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孟**
舒兰市人民法院
2
2020-09-16
(2020)吉0283民初22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
舒兰市人民法院
3
2020-09-16
(2020)吉0283民初2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王**
舒兰市人民法院
4
2020-09-16
(2020)吉0283民初2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舒兰市人民法院
5
2019-01-24
(2019)吉0283民初1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谷**
舒兰市人民法院
6
2019-01-24
(2019)吉0283民初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冯**
舒兰市人民法院
7
2019-01-24
(2019)吉0283民初1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姜**
舒兰市人民法院
8
2019-01-24
(2019)吉0283民初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籍**
舒兰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9
2020-09-27
(2020)吉0283民初22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9
2020-09-16
(2020)吉0283民初2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413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1-24
2020-09-16
(2020)吉0283民初2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01
2020-08-28
(2020)吉0283民初22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4-01
2019-01-17
(2019)吉0283民初1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195.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2-27
2019-01-24
(2019)吉0283民初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2-27
2019-01-24
(2019)吉0283民初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2-27
2019-01-24
(2019)吉0283民初1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07-15
2015-07-15
(2015)舒民二初字第1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5-04
2015-05-04
(2014)舒民二初字第3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市监处罚〔2025〕78号
经查,江西红日肥料销售有限公司是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获得“艳阳天”商标的使用权及再授权权。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与江西红日肥料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艳阳天”品牌授权协议书,协议中授权生产数量为2500吨,包装规格40kg/袋,授权结算金额325000元,其中包含包装袋费用162500元,江西红日肥料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艳阳天”品牌包装袋约62500条,授权有效期限为合同生效后6个月止,该协议已于2022年5月4日到期,剩余未使用包装袋约2103条。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继续委托吉林省吉佳利科技肥料有限公司使用品牌授权期内江西红日肥料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艳阳天”品牌包装袋生产化肥8400kg,共计210袋。2025年5月22日办案机构执法人员将举报人购买批次化肥送至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2025年5月28日办案机构收到由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HG2501104149),检验结论为:“根据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合格。” 根据办案机构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现有证据,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肥共计210袋,成本为120元/袋,其中以正常售价125元/袋销售50袋,以赊账售价130元/袋,销售160袋。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7050元,违法所得185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江西红日肥料销售有限公司是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获得“艳阳天”商标的使用权及再授权权。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与江西红日肥料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艳阳天”品牌授权协议书,协议中授权生产数量为2500吨,包装规格40kg/袋,授权结算金额325000元,其中包含包装袋费用162500元,江西红日肥料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艳阳天”品牌包装袋约62500条,授权有效期限为合同生效后6个月止,该协议已于2022年5月4日到期,剩余未使用包装袋约2103条。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继续委托吉林省吉佳利科技肥料有限公司使用品牌授权期内江西红日肥料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艳阳天”品牌包装袋生产化肥8400kg,共计210袋。2025年5月22日办案机构执法人员将举报人购买批次化肥送至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2025年5月28日办案机构收到由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HG2501104149),检验结论为:“根据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合格。”根据办案机构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现有证据,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肥共计210袋,成本为120元/袋,其中以正常售价125元/袋销售50袋,以赊账售价130元/袋,销售160袋。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7050元,违法所得1850元。该店已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上述自由裁量论述的违法程度一般及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行政罚款2000元; (二)没收“艳阳天”品牌包装袋1893条。
2000.00元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