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唐庄府面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合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1MA5UNW022A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董家社区七组(重庆百优公司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10
(2021)渝0101民初17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州区天城唐庄府面条加工厂
重庆市世兴泽商贸有限公司,王**,马**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
2021-11-30
(2021)渝0101民初17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州区天城唐庄府面条加工厂
马**,重庆市世兴泽商贸有限公司,王**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3
2021-11-09
(2021)渝0101民初17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州区天城唐庄府面条加工厂
夏*,周*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2-14
2018-10-07
(2018)渝0101民初13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州区天城唐庄府面条加工厂与张*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457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4﹞594号
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粮食加工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至今。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以0.085元/个的价格向重庆市友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印制了1000个专用于包装普通挂面的背心袋塑料包装袋(5斤/袋),随后放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订单生产销售普通挂面包装(5斤/袋)专用在抖音网店上销售。于2024年4月25日以0.07元/个的价格向重庆新玛印务有限公司印制了1000张鸡蛋面包装纸,随后放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订单生产销售鸡蛋面包装(1.35kg/把)专用。上述印制费用通过现金方式已支付货款。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唐合林申请抖音网店(抖音号2212180531)并销售当事人生产的普通挂面。至案发时,当事人在抖音上已订单销售普通挂面4单(5斤/单,1单=1袋),每单销售金额25.80元,销售额共计103.20元。其中包括消费者王千订单购买的普通挂面1袋(5斤/袋,金额25.80元,生产日期2024年4月28日)。2024年4月29日,当事人向湖北淳香源商贸有限公司订单销售自己生产的用包装纸包装好并加封的鸡蛋面80把(销售价6.50元/把(1.35kg/把)、金额520元、生产日期2024年4月27日)、普通挂面200把(销售价8元/把(1.60kg/把)、金额1600元、生产日期2024年4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分别于2024年5月31日、8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有包装好的待售的普通挂面(5斤/袋、1.60kg/把)、鸡蛋面(1.35kg/把),发现有996个普通挂面的背心袋塑料包装袋、920张鸡蛋面包装纸、800张普通挂面包装纸。执法人员没有对涉案包装袋、包装纸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唐合林在两次现场检查后,对售出的涉案产品分别实施了召回,但没有召回任何产品。唐合林在没有征得我局执法人员的同意下,分别在检查后的第二天自行将涉案包装袋、包装纸全部予以销毁。上述背心袋塑料包装袋上印有:品名:普通挂面;生产许可证号:SC10150010123319;执行标准:LS/T3212;质量等级:合格品;配料:小麦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3.2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