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众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鹏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207557173XP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北一街坊通用时代广场11号住宅楼1-19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35号
2025年2月14日,我局收到乌海市监交办【2025】6号文件,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叶鹏、夏培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交由我局办理,经调查叶鹏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居住地均不在我局辖区,我局已向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线索移送函,内蒙古众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向国能乌海硝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本案于2025年4月24日调查终结调查认定的事实:内蒙古众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气体检测系统传感器由该单位负责人夏培强与国能乌海硝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卖人为内蒙古众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焦化物【2021】940号,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货品总价为:169500元。经调查该批次气体检测系统传感器从北京智嘉伟业科贸中心采购的,经对蒙古众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夏培强询问调查,进货时不知晓该批次气体检测系统传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进货时未留存商品合格证。在接到厂家投诉后,所有销售的气体检测系统传感器80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国能乌海硝铵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向内蒙古众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剩余的13个气体检测系统传感器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4月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夏培强达成了谅解。2025年4月10日我局向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该批次气体检测系统传感器使用情况,2025年4月18日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经办案人员调查该批次气体检测系统传感器共计销售105个,公安机关扣押80个我局扣押13个,发回厂家检测4个,实际使用了8个,使用的气体检测系统传感器金额共计10300元。
1、没收侵权商品;2、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10%,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伍拾元整(16950)
16950.00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2
海勃湾市监处罚〔2025〕35号
2025年2月14日,我局收到乌海市监交办【2025】6号文件,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叶鹏、夏培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交由我局办理,经调查叶鹏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居住地均不在我局辖区,我局已向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线索移送函,内蒙古众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向国能乌海硝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本案于2025年4月24日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1、没收侵权商品;2、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10%,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伍拾元整(¥16950)
16950.00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