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康凤年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1MA7DWT0U0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兴业街148号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兰市监处罚〔2025〕87号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康凤年大药房旗舰店”销售颈康胶囊页面发布虚假广告,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广告监管)》第一条: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中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3.6 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广告费用的3倍的罚款(广告费1500元×3倍=4500元),罚款人民币4500元。
4500.00元
-
2025-09-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3-0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