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大江南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红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7755WW2N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雪莲路社区健康路106号鸡市08号-0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4)81号
(一)你单位在2021年、2022年已发出货物,在会计、税务上未确认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12月份发出苹果,含税金额为175,093.62元,在会计,税务上均未确认收入造成少缴税款;2022年1月份发出菠菜,金额为35,984.60元;莲花白,金额为127,874.41元;发出油麦菜,金额为1,760元;发出豆芽,金额为165元;发出黄瓜,金额为1,936元,以上2022年发出蔬菜金额为167,720.01元,在会计,税务上均未确认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被查主体基本情况。 证据2:喀什大江南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022年1月送货单,用于证明你单位已发出货物。 证据3:喀什大江南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企业发出货物未确认收入未进行申报 证据4:增值税及附加税种检查情况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少申报收入应补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种。 证据5: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少申报收入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二)应补(退)缴税、费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第一条“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年第137号 )第一条:“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1719.95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09
2
喀税稽稽罚〔2024〕81号
(一)你单位在2021年、2022年已发出货物,在会计、税务上未确认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12月份发出苹果,含税金额为175,093.62元,在会计,税务上均未确认收入造成少缴税款;2022年1月份发出菠菜,金额为35,984.60元;莲花白,金额为127,874.41元;发出油麦菜,金额为1,760元;发出豆芽,金额为165元;发出黄瓜,金额为1,936元,以上2022年发出蔬菜金额为167,720.01元,在会计,税务上均未确认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被查主体基本情况。 证据2:喀什大江南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022年1月送货单,用于证明你单位已发出货物。 证据3:喀什大江南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企业发出货物未确认收入未进行申报 证据4:增值税及附加税种检查情况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少申报收入应补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种。 证据5: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少申报收入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二)应补(退)缴税、费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第一条“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年第137号 )第一条:“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1719.95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
2024-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