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华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金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1MA28BE6M4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开盛小商品批发市场(西区)30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路政罚﹝2025﹞0221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06日15时56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4国道(陡门)往新塍方向K156+800检查时发现嘉兴华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华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361.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14
2
嘉路政罚﹝2025﹞26107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11日11时20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检查时发现嘉兴华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华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42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14
3
嘉路政罚﹝2025﹞02223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1日13时32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4国道(陡门)往新塍方向K156+800检查时发现嘉兴华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华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387.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14
4
嘉路政罚﹝2025﹞02213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18日15时24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313(洛油公路)洛西村、油车港方向K29+500检查时发现嘉兴华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华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214.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14
5
嘉路政罚﹝2024﹞032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18日14时30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320国道和华云路交叉口检查时发现嘉兴华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华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滴漏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
41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