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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鹿铭山产品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淑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3MAD92CT90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福民路南振兴路东东盛嘉园E栋一层北7门商服(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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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80号
2025年3月13日,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海伦市鹿铭山产品商店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涉嫌未落实主体责任,未履行进货索证索票义务、未建立健全购销台账。 经查,海伦市鹿铭山产品商店从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有限公司购进2.3斤林蛙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查验货义务。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遵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减轻处罚裁量阶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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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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