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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庆岭镇惠百氏蔬菜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7EWWJ8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庆岭镇新开河村三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4
(2024)吉0281民初15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绿园区宝哥猪肉经销处
蛟河市庆岭镇惠百氏蔬菜水果店
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08
2024-07-24
(2024)吉0281民初15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绿园区宝哥猪肉经销处、蛟河市庆岭镇惠百氏蔬菜水果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食处罚〔2025〕01016号
经查,在2024年12月24、25和26日,当事人在吉林市东市场农贸大厅6个肉床以21元/kg价格购进的猪后腿肉,共计花费10538元。2024年12月26日凌晨,当事人在东市场农贸大厅6号门卖牛杂的一个肉床上,把买来的猪后腿肉去掉一些肥肉和筋膜,再将涂抹好牛血的猪后腿肉全部塑封真空包装成袋,准备当“鲜牛腱子肉”卖。2024年12月26日早晨,王婷婷将塑封好的100袋“鲜牛腱子肉”,共计201kg(其中45kg是真的鲜牛腱子肉),送至吉林市龙潭区正恭万家福生鲜超市进行售卖,销售价格是35元/kg。执法人员检查时,在该超市内发现正在销售的“鲜牛腱子肉”53.5kg,已卖出“鲜牛腱子肉”147.5kg(其中包括猪肉102.5kg、牛肉45kg),在超市外当事人车内发现有塑封好待出售的“鲜牛腱子肉”321.06kg和牛血4.64kg。本局于 2024年12月26日对现场发现的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扣押涉案“鲜牛腱子肉”321.06kg和牛血4.64kg,超市内正在销售的“鲜牛腱子肉”53.5kg另案处理。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蛟河市庆岭镇惠百氏蔬菜水果店经营者王芳的女儿王婷婷将猪肉涂抹上牛血,塑封后当鲜牛腱子肉在吉林市龙潭区正恭万家福生鲜超市进行售卖,现场正在销售的“鲜牛腱子肉”53.5kg。王婷婷在吉林市龙潭区正恭万家福生鲜超市门前面包车(吉B0H3B9)内存放有已加工封装掺假掺杂“鲜牛腱子肉”的猪肉321.06kg和用于加工掺假掺杂“鲜牛腱子肉”的牛血4.64kg。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鲜牛腱子肉”321.06kg和牛血4.64kg; 二、罚款人民币166971元。
166971.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2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3〕2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期间,购进的面粉为乖乖鸟雪花饺子粉,净含量5kg,2021年2月9日以32元每袋的价格购进5袋,乖乖鸟雪花饺子粉生产日期20200330,保质期12个月,于2021年3月30日到期,经营过程中以35元每袋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2月20日,投诉人于当事人处以35元每袋的价格购买乖乖鸟雪花饺子粉1袋,投诉人购买时,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蛟河市庆岭镇惠百氏蔬菜水果店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在该店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面粉,其余4袋面粉用于自家食用。当事人经营期间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乖乖鸟雪花饺子粉1袋35元,获得违法所得35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 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食罚告〔202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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