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厚芝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6550469903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和龙市文化街太平路100号(文惠二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8-02
2017-06-07
(2017)吉2406行审2号
和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和龙市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5-06-26
2015-06-26
(2015)和民初字第4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和龙市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董*、董*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市监处罚﹝2025﹞11号
2017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当事人统一按每户10辆车、50.00元的固定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未执行《关于审核公布和龙市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发改价管字〔2017〕2号)规定“停车服务项目5.00元/车”收费标准。2017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当事人未事先告知“休息室”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擅自向逝者家属收取100.00元的“休息室”服务费用,侵害了逝者家属自行选择服务事项的权益,存在强制服务并收费的情形。2017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以其他车型替代低档车型提供服务,且未按照实际公里数收取费用。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2日期间,当事人向逝者家属收取停灵间地毯商品费用,未在收费票据中单独列明地毯使用数量及销售金额,将地毯费用与尸保费合并记账。
处罚款67,000.00元
67000.00元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2
和市监处罚﹝2025﹞6号
依照《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发改价调〔2022〕771号)附件《吉林省定价目录》中第11项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备注“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工作,本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和龙市价格主管部门,即和龙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殡葬延伸服务费用。当事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于2022年1月至3月期间,在火化服务中对部分遗体收取“捡骨灰”费用,收费数额为200.00元/具,2024年2月至11月7日期间,在火化服务中对部分遗体收取“捡灰服务”费用,收费数额为200.00元/具。当事人在“委托捡灰”服务中以捆绑收取捡灰装入骨灰盒后对火化后剩余骨骼统一深埋处理费用的方式,变相将“委托捡灰”收费标准提高至200.00元/具,没有按照《关于审核公布和龙市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发改价管字〔2017〕2号)规定的“委托捡灰”100.00元/具的标准收费。
1.没收未退还多收价款46,200.00元;2.处罚款4,670.00元(违法所得46,700.00元的0.1倍)
4670.00元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3
延州市监行处字﹝2023﹞1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依据《关于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发改价管字〔2012〕3号)、《关于审核公布和龙市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发改价管字〔2017〕2号),均未规定小车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但该企业按30元/具遗体收取小车费,实际是收取从殡仪馆到火化间之间的遗体接运费,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五)款,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遗体接运费应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该企业这一行为涉嫌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取遗体接运费,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同时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的规定,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共对1902户丧户收取“小车费”遗体接运费总计57060.00元。
处理意见及依据:和龙市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收取遗体接运费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同时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的规定。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结合本案,1.责令改正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取遗体接运费的违法行为;2.限15个工作日内将多收的相关经营所得57060.00元退还丧户,难于查找的,限30天公告退款,逾期未退还的,依法予以没收;3.处违法所得额0.1倍的罚款,共计5706.00元。
5706.00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知识产权局)
2023-12-18
4
《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州市监行处字﹝2023﹞10号)
和龙市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款之规定。
依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款57060.00元,处违法所得额0.1倍罚款5706.00元。
5706.00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