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腾辉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3MABLK4F28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木孔镇大树社区大树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30
(2025)渝0108民初361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同康臣医药有限公司
金沙腾辉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0
(2025)渝0108民初361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同康臣医药有限公司
金沙腾辉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字〔2025〕182号
经查,当事人在金沙县木孔镇大树社区大树组开办公司从事医疗服务、诊所服务、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原料血浆的采集与供应、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康复辅具适配服务、养老服务、戒毒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等经营活动,现正常经营中。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从大方县西南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7瓶医用氧(产品批号:20250106,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73411,生产日期:2025.01.16,有效期至:2025.07.15)用于抢救病人。当事人将其中3瓶医用氧分别放置于门诊抢救室、女病区抢救室、男病区四楼抢救室内,因当事人工作人员未认真检查医用氧有效期,致其在超过有效期后仍然存放在上述抢救室中,其余4瓶医用氧被当事人放置在库房内,后当事人已对其及时作退换处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医用氧购进票据确定,其购进价格为45元/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35元(135元=45元/瓶×3瓶),因该医用氧在超过有效期之后未被使用,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5-08-25及2025-08-28采购的体外诊断试剂(含部分需冷链运输的医疗器械),因当事人医疗器械验收人员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未确保其冷链产品运输交接单上的到货时间与“RC-5温度记录仪数据报告”末条记录时间一致的情况下,仍将其分别于2025年8月27日、2025年8月29日验收入库。
一、对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医用氧120L(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73411,包装规格:40L/瓶,生产日期:20250116,产品批号:20250106,有效期: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整(小写:¥1350.00元),上缴国库;
二、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
135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