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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满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林注册资本:6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60YGKA64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新苑路63号1单元2-1(自主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9
(2025)渝0103民初1265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天津正和音乐有限公司
重庆涪满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6月5日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一直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5年9月10日接到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500102002025091019175398)内容,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其经营场所内库房未发现被举报产品标签,在其成品库房未发现被举报产品成品。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称:2025年9月6日在拼多多网站简沅食品调料店上买了10袋涪满江榨菜,使用过程中发现商家在标签上标识为低盐的榨菜,不符合国家低盐的要求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金额12.3元。涉案产品执行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该标准中附录C中C.1表C.1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中低钠的含量要求120㎎/100g或100ml(限制性条件中符合钠声称的声称时,也可以用盐代替钠字),涉案预包装食品袋上标有低盐字样,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每100克(g)钠为1388毫克(mg),不符合该标准中低盐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5年8月21日收到委托方重庆华华民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涪满江榨菜产品,该批次产品共生产出涪满江榨菜麻辣口味5箱。当事人将该批次产品中涪满江榨菜麻辣口味5箱,以60元/箱单价销售给经销商,共计5*60=300元。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发布产品召回公告,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当事人于2025年9月底停止使用上述包装袋,并立即对包装袋进行了整改,新包装袋上无低盐字样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
2026-0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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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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