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昌县单记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单德忠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MA2D63046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礼泉农贸综合市场地下室摊位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4﹞15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4年1月20日销售的大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span>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0.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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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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