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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净芯净叶茶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成红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6DM7KP0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火石坡特色食品工业园贵州金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3层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查,当事人与平塘县云海茶业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平塘县云海茶业有限公司定制制作了一批包装袋,其中就有“都匀毛尖茶”(净含量:200克)的包装袋。该包装袋上标注有“生产方:平塘县云海茶业有限公司,产地:贵州省平塘县,生产地址: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通州镇丹平村拉窖组,电话:19336808735,生产许可证号:SC11452272700045,执行标准:DB52/T433”等内容,也标有当事人的注册商标“净芯净叶”。平塘县云海茶业有限公司由于厂房升级改造,无处放置该包装袋。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代为领取保存了“都匀毛尖茶”(净含量:200克)的包装袋23578个(进价为0.46元/个),并在其公司内使用该包装袋生产了“都匀毛尖茶”(生产日期:2025/08/25)和“都匀毛尖茶”(生产日期:2025/09/22)两批产品。平塘县云海茶业收到《检验报告》(№:A2250694035106001C)后,2025年11月12日,其告知当事人生产的“都匀毛尖茶”(生产日期:2025/08/25)抽检不合格,当事人与平塘县云海茶业有限公司联系,移交了剩余的“都匀毛尖茶”(净含量:200克)包装袋。 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从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仡都茶业有限公司购进“夏秋绿茶”225kg,进价64元/kg,共计14400元,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4日,生产厂家为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仡都茶业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使用22kg上述“夏秋绿茶”在其公司内分装生产了109袋“都匀毛尖茶”(生产日期:2025/08/25)送检以及出厂检验使用了4袋,自行赠送推广使用了5袋,售出100袋,售价为24元,共计2400元,召回38袋,退款912元。 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使用30.5kg上述“夏秋绿茶”在其公司内分装生产了152袋“都匀毛尖茶”(生产日期:2025/09/22)。出厂检验使用了2袋,仓库剩余20袋,售出了130袋,售价为24元,共计3120元,召回75袋,退款1800元。当事人在未通知我局执法人员的情况下自行将召回的75袋“都匀毛尖茶”(生产日期:2025/09/22)拆封后销毁了茶叶,仅能提供75个已拆封的包装袋。 每生产一袋上述“都匀毛尖茶”需要200克“夏秋绿茶”以及1个包装袋,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都匀毛尖茶”的原材料购进价款为(64×0.2)+0.46=13.26元/袋。 此外,根据《检验报告》(№:A2250694035106001C)、《检验报告》(№: A2250820283104003C)的检验结论,“都匀毛尖茶”(生产日期:2025/08/25)和“都匀毛尖茶”(生产日期:2025/09/22)的草甘膦,吡虫啉项目均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DB52/T 433-2018《都匀毛尖茶》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分装生产的“都匀毛尖茶”(生产日期:2025/08/25)和“都匀毛尖茶”(生产日期:2025/09/22)使用原料均为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仡都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夏秋绿茶”,而非都匀毛尖茶。当事人未取得“都匀毛尖茶”商标(注册号:8872040)的使用授权。 综上,当事人涉案产品
1.针对当事人在其加工产品使用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58袋“都匀毛尖茶”(净含量:200克)以及75个“都匀毛尖茶”(净含量:200克)包装袋、从轻处罚款:10000元。 2.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58袋“都匀毛尖茶”(净含量:200克)以及75个“都匀毛尖茶”(净含量:200克)包装袋、没收违法所得。 3.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电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茶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58袋“都匀毛尖茶”(净含量:200克)以及75个“都匀毛尖茶”(净含量:200克)包装袋、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58袋“都匀毛尖茶”(净含量:200克)以及75个“都匀毛尖茶”(净含量:200克)包装袋; 2.没收违法所得1256.58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陆元伍角捌分(11256.58元)。
100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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