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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嘉禾茗城果义站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包敏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84MABWRC1F5F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88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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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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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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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潭市监执处罚〔2025〕80019号
经查实,南平市建阳区嘉禾茗城果义站水果店于2025年4月17日从闽侯县南通林雁琛水果批发商以5.8元/kg的价格购进该批次新疆香梨共28kg,每日销售单价有浮动,无固定销售价格,当事人陈述平均约为16元/kg。该批次新疆香梨共销售24.584kg,其中包括抽样的3.134kg,剩余进行损耗报废处理,水果等生鲜易腐食品存在损耗符合一般常理,同时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可证明其销售数量及金额,可以采信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新疆香梨为24.584kg,违法所得为:405.37元,货值金额为:16*28=448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相关材料,当事人口头陈述新疆香梨是从闽侯县南通林雁琛水果批发商购进的,经当事人现场电话联系,供货商表示无法确定该批产品是否是他们销售的。该情况无法证实,不予采信。 2025年7月3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贴出召回不合格新疆香梨的公告,至调查终结之日止尚无消费者前来要求召回,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香梨造成的不良反应的相关投诉。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留存规范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情形,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新疆香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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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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