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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陈埭四境丰达电讯配件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火炎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315U6F3Q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四境社区求聪路9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4〕17-82号
经查,“”商标系苹果公司(APPLE INC.)在我国注册的商标:①第6281377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包含手持移动数码电子装置和其他电子消费品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03月27日;②第6281378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包括替他人推销;广告;进出口代理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03月27日;③第3323532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包括广告、室外广告、货物展出、商业厨窗布置,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20日;④第12166098号,核定服务项目(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机套等,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9日。“”商标经苹果公司(APPLE INC.)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电子产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同类产品及服务在消费市场占比较大。     经查实,当事人从事手机、手机配件零售及手机维修服务,为吸引顾客,在该店店面的招牌、配件展示柜、收银台、手机维修台上均有使用“”商标标识,权利人现场甄别上述情况为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形,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授权。当事人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及手机维修商业活动中的行为构成了商标的使用,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无法确认当事人经营情况与使用“”商标的因果关系,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上述商标行为所取得的违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带有“”商标标识的苹果IPHONE 11PRO手机保护壳8个,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价为25元/个,库存8个,未发现当事人已销售的记录,故违法经营额认定为200元,无违法所得。 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报送整改报告,已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整改。
警告|罚款(32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32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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