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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建成副食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春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2MA19YQ37X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五福玛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5〕78号
2025年8 月25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建成副食品商店进行日常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龙市监当罚[2025]12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5]129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025年 9月 1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龙市监当罚[2025]12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5]1295号)对该单位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依旧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于2025年 9月 1日下午15:00分,到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民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 8月25日的现场笔录 证明事项: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建成副食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 2.2025年8月25日《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5]1295号) 证明事项: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建成副食品商店进行责令改正 。 3.2025年8月25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龙市监当 罚[2025]1204号) 证明事项: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建成副食品商店进行当场处罚 。 4.2025年9月1日的第二次现场笔录 证明事项: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建成副食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和当事人确认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5.《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5] 1219号 证明事项:通知当事人接收问询调查. 6.2025年9月1日的询问笔录 证明事项: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交代的违法事实 。 7.营业执照复印件(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建成副食品商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
5000.00元
-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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