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佳辉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小倩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MA4957DF4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市区北京路184号(长城商城)2栋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5〕32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期间向喆汀酒店、妞妞等11家商户提供转供电服务,其中对喆汀酒店按照国网电量标准收费,对妞妞等10家商户均按照1.2元/度收取电费,且当事人未对外公示收费标准。妞妞等10商户具体收费明细如下:
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23295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8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2971度,当事人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商户收取,多收取电费1248元;
2、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24233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7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3257度,当事人是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多收取电费1400.44元;
3、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16620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6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3399度,当事人是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多收取电费1495.63元;
4、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17857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6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2657度,当事人是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多收取电费1169.19元;
5、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24263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3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7479度,当事人是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多收取电费3513.28元;
6、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26460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3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12512度,当事人是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多收取电费5880.64元;
7、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41089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2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17224度,当事人是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多收取电费8267.52元;
8、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45699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4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9189度,当事人是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多收取电费4226.79元;
9、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32723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5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4056度,当事人是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多收取电费1825.02元;
10、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18417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5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3044度,当事人是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多收取电费1369.95元;
11、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17009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8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9430度,当事人是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多收取电费3960.6元;
12、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22121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9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9560度,当事人是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多收取电费3919.6元;
13、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22110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6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4592度,当事人是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多收取电费2020.48元;
14、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21405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4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5724度,当事人是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多收取电费2633.04元;
15、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20279度,当事人按照国网缴纳电费单价为0.75元/度,同期妞妞等10家商户购买用电共计6587度,当事人是按照1.2元/度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的,多收取电费2964.15元;
16、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向国网购买电费共计20826度,当事人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规定,2022年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第三条:“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项目、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第四条:“转供电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示的内容,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明码价格规定进行查处”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电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属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清退违法所得,减轻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本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127.02元。
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