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亿涵洗洁精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廷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CF4MH02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天保镇城子上村委会老寨村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麻处罚〔2024〕93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在麻栗坡县天保镇城子上村委会老寨村27号从事化妆品、工业产品等生产活动,未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23年2月9日,当事人与山东亿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品牌授权与设备定购合同》,“翰跃”商标持有人山东亿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翰跃”商标授权给当事人秦廷生使用,授权期限自2023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8日。当事人自行采购了生产设备、包装材料和原料(具体购进时间不详)后,于2023年8月在麻栗坡县天保镇城子上村委会老寨村27号进行生产化妆品、工业产品和产品(当事人未做生产台账,详细生产数量无法查实)。至2024年7月1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现场清点当事人生产场所内摆放的有包装了标签标识为工业产品的翰跃洗洁精(山东亿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1.28L)81瓶、翰跃洗洁精(山东亿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5L)37瓶,产品翰跃洗衣液(山东亿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2L)383瓶和化妆品翰跃洗发水(山东亿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500ML)1830瓶,山东亿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亿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授权给当事人使用这两个公司的商品标识。当事人生产包装上述产品后,以销售价:翰跃洗洁精(净含量:5L)100.00元/件、30.00元/瓶,翰跃洗洁精(净含量:1.28L)90.00元/件、10.00元/瓶,翰跃洗衣液(净含量:2L)120.00元/件、20.00元/瓶,翰跃洗发水(净含量:500ml)300.00元/件、20.00元/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陈述随市场价上下浮动10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上述化妆品(翰跃洗发水)货值金额64050.00元,工业产品翰跃洗洁精(净含量:1.28L)720.90元、翰跃洗洁精(净含量:5L)1180.30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翰跃洗洁精)货值金额11451.70元,以上货值金额共计77403.00元,获得销售收入1100.00元,故违法所得110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工业产品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工业产品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共计2331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翰跃洗发水外包装1909个,翰跃洗发水空瓶3160个,翰跃洗发水标签3160张)、设备(四膜超滤净水组双电机一体机(电压220V)1台);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整(¥1100.00元);
3.对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4.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5.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柒仟元整(¥7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00元)。
8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