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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六桂福首饰金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桂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CRDAXX1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世纪大厦6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4]110号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六桂福首饰金行开展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北侧柜台发现项链1条,悬挂标示牌标有足金项链金含量999.99‰,总质量:9.43g,合格证标有JH03Z230164974,9.43g,工费:80元/克,标准QB/T2062-2015,厂名深圳六桂浮福盛世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厂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竹路2038号一号区新港鸿花园裙楼102,客服热线400-836-9288,检测证签MA190021044241。以克为单位销售,产品悬挂标示牌及现场均未发现足金999.99‰公示每克价格。为查明事实真相,2024年3月5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当事人2023年9月从黑龙江万宝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购进金含量999.99‰的金饰品1件用于销售,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拜泉县六桂福首饰金行检查时,发现该金饰品价格标签不符合规定。至案发时,1件金饰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金饰价格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3.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金饰的时间及数量;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委托当事人处理本案的事实; 8.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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