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新月副食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天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5HU5BX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蛟河市民主街道(果菜批发市场G号楼)1层43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消罚字〔2025〕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在沈阳市皇姑区金牧肉类
冻品商行以320元/件的价格一次购进3件涉案产品。该产品名称标注“精致B卷板”,配料表显示主要成分为鸭肉、牛脂肪等。当事人经营该产品按照整板及切制零售两种方式进行销售,整板销售时按照65元/板的价格进行销售,零售时将该产品进行切制后按照24元/袋,每袋2斤的形式进行销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在该经营场所发现已切制装袋产品5袋。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实际主要成分为鸭肉,但在销售过程中标注“牛”,未对产品实际信息进行公示并告知。当事人共购进该产品3件,每件重25kg(内含7板),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采取整板销售方式共销售7板,除现场检查发现剩余已装5袋产品外,其余产品均已零售出。当事人销售实际成分为鸭肉产品标注为“牛”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在经营活动中进行消费欺诈。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现场销售白色塑料袋包装的肉卷,现场标识“牛、24/袋”标识牌,经现场检查每袋重1㎏,销售单价明显低于市场牛肉销售价格,且现场查看为切制肉卷信息显示产品为调理鸭肉卷。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实际主要成分为鸭肉,但在销售过程中标注“牛”,未对产品实际信息进行公示并告知。当事人销售实际成分为鸭肉产品标注为“牛”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2025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消罚告字〔20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依据《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4元;
3、罚款1008元。
1008.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