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韩薇儿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晶晶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7M3GQ3X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车站大道时代商住广场三层3F-C1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6﹞1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车站大道时代商住广场三层3F-C17的温州韩薇儿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从该公司经营场所的标有“医生办公室”字样的房间内的16号柜内发现3盒维生素C注射液、5盒地塞米松磷酸钠、3盒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盒人胎盘组织液、3盒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1盒贴有武某某156***的盒子(内有8个无任何标识的针头),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械相应的进货来源材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实际情况判断,查获的医疗器械金额为72元,查获的药品金额为6183.12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被扣押的药品非当事人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无任何标识的针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未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无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查获的3盒维生素C注射液、5盒地塞米松磷酸钠、3盒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盒人胎盘组织液、盒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3盒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3、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查获的无任何标签的8个针头;3.处以罚款6000元,上缴财政。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被扣押的药品非当事人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无任何标识的针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未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无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查获的3盒维生素C注射液、5盒地塞米松磷酸钠、3盒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盒人胎盘组织液、盒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3盒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3、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查获的无任何标签的8个针头;3.处以罚款6000元,上缴财政。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36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