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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榆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燕注册资本:5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23MA74JNTW6R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太白西路11-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字(2025)9号
经查,当事人金燕于2024年4月6日开始,先后6次以2750元/瓶的价格向阮飞斌、苏小全(榆中县丰大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销售茅台飞天系列酒共6箱(36瓶)(其中向阮飞斌销售2次共4箱,向苏小全销售4次共5箱,期间阮飞斌向当事人退回3箱),销售额共计99000元(阮飞斌实际支付6600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茅台飞天系列酒由榆中县公安局于2024年5月13日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其中27瓶确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瓶因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产品喷码(抽样)编号与金燕出具《供货单》编号不一致,予以排除。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飞天系列酒数量经确认共计27瓶(3整箱和9瓶拼装),销售单价2750元/瓶,经营额共计74250元。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购进上述茅台飞天系列酒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购进和取得上述涉案茅台飞天系列酒的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合法进货发票及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茅台飞天系列酒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上述茅台飞天系列酒是自己合法取得。以上事实当事人均认可。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决定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600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上缴国库);3.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飞天系列酒27瓶(监督销毁)。
260000.00元
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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