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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晨乐食品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国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525MA9MLBFW5R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城关镇产业园区26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市监处罚〔2026〕43号
经查明,2025年10月20日河南佳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乐公司)(已另案处理)从郑州万邦天丰粮行购进(订单号:02700002510240172)散称花生米100公斤,购进价格为11.68元/公斤,购进后,10月25日佳乐公司将该批次75公斤花生米交给当事人用于制作油炸花生米(单据编号:25300992510240328)。11月3日将该批次散称花生米(未炸)配送给时代广场店25公斤用于零售。11月11日,当事人将加工制作后的13公斤油炸花生米(无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入库无验收记录)交佳乐公司配送至下属门店销售(郭陆滩中心店5公斤、胡族店5公斤、蒋集店3公斤),其中5公斤油炸花生米配送至郭陆滩中心店,并加贴标签“享仁乐油炸花生米”,11月14日已销售2.15公斤(用于市场抽检),11月16日,郭陆滩中心店将剩余的2.85公斤报损(配送单、销售记录、报损记录已提供);11月8日佳乐公司将该批油炸花生米5公斤配送至胡族店用于零售,11月8日销售2.5公斤(用于市场抽检)11月21日胡族店将剩余2.49公斤油炸花生米报损(配送单、销售记录、报损记录已提供);11月17日佳乐公司将该批油炸花生米3公斤配送至蒋集店用于零售,11月22日蒋集店将未销售的3公斤该批次油炸花生米报损,报损记录已提供。11月24日时代广场店的散称花生米被抽检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抽检结果告知书已提供,另案处理)后,12月7日当事人根据佳乐公司要求将剩余的59.5公斤散称花生米全部报损处理,当事人已提供报损记录。 另查明,当事人在制作制作后的13公斤油炸花生米未对原料花生米进行检验,无查验记录,制作时无生产加工记录,加工制作后未经检验合格,就直接交付佳乐公司进行所属门店销售,当事人与佳乐公司未签订加工协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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